
    根据《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九办字[2003]53号),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16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公务;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来信;负责宣传、信息、文秘、档案、保密等项工作。    (二)政治部     主管全市法院系统政治工作;做好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推荐提名工作;协同县(市、区、城)党委管理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负责院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指导和协管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基层人民法庭的设置以及干部人事工作。负责争先创优、表彰奖励以及政工方面的调研工作。     负责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承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职务的任免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法警警衔、法官等级评定、变动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立案庭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除司法赔偿案件外)进行立案和登记;依法审查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依法审查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复查驳回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基层法院复查或立案再审;处理来信、来访;依法审查民商事、行政管辖争议案件;处理司法救助事宜;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第一、二审案件;审查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且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案件;审查不服基层法院裁定驳回的刑事自诉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审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基层法院请求移送的案件和办理基层法院要求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的第一、二审案件;审查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且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案件;审查不服基层法院裁定驳回的刑事自诉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审理基层法院请求移送的案件和办理基层法院要求指定管辖的案件。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依法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使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依法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和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上诉案件及申请再审案件;办理该类案件的申请复议和审批该类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九)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已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依法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行政抗诉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承担国家赔偿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审判监督庭     审查处理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各类再审案件(民三庭、行政庭审查处理的除外);审判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案件。    (十二)执行局     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和协调;组织、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指导处理法院之间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案件。     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综合处。    (十三)研究室     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组织、研究、汇总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司法统计、宏观调查研究、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负责有关审判工作规范性、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编辑《九江审判》工作。    (十四)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教育培训和警衔呈报工作;组织和参与对死刑罪犯的执行;参与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的执行事项;负责警卫办公大楼、值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罪犯等工作。    (十五)司法技术处     规划、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负责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等专门性技术工作;承担全市法院审判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工作;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依法作出司法鉴定。    (十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计划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法院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管理及分配工作;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基层法院的“两庭”建设;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发放,审判庭、调解室、会议室的管理以及服装和基建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老干部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组。为市纪委派驻机构。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全市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承担办公用品采购、发放与管理,机关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