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   述     九江,其历史上溯秦汉,秦时为九江郡,西汉时置柴桑县。汉高帝六年〈公元前201年〉称湓城。隋时废郡改州,称江洲。明、清称九江府。1917年设九江市。1949年设九江地区,辖10县、1市、1山。时九江市为县级市,属地区管辖。1980年九江市升为省辖市,此时地、市并存。1983年7月27日,国务院批准九江地、市合并为九江市,实行市管县体制。现九江市辖9县、1市、1局、3区,即:九江县、修水县、武宁县、永修县、德安县、都昌县、星子县、湖口县、彭泽县、瑞昌市(县级),庐山风景名胜管理局,浔阳区、庐山区和共青城开发区(副地级)。     九江位于长江中下游南岸,南靠庐山,北枕长江,东邻鄱阳湖,西连幕阜山。境内物产资源丰富,水、陆、空交通便捷。又是黄金水道的咽喉,京九铁路穿境而过。素有“江西北大门”之称。曾是我国四大米市和三大茶市之一。九江地理座标为:东经113°57′~116°53′,北纬28°47′~30°06′。全境东西长270公里,南北宽140公里,总面积18823平方公里,总人口为460余万人,其中市区人口60余万。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九江被辟为通商口岸,英、法、美、俄、德、葡等国侵略者纷纷来九江开辟商埠,民族工商业开始兴起,各种纷争不断,为此,早在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清政府便开始在九江设置“九江地方审判厅”和“德化初级审判厅”,这是清末实行官制改革后,在江西省成立最早的专门审判机构之一。     民国之前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活动,从属于行政,甚至二者合一,民刑掺合,重刑轻民, 刑讯逼供,罪从供定为特点。中华民国建立后,司法审判机构独立建制,结束了司法和行政合一的历史。但司法审判仍然是极少数剥削阶级对绝大多数被剥削阶级残酷专政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制度和审判活动的内涵发生质的变化,以“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经济建设”为主要职能。九江市两级人民法院从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实际出发,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     在民国之前的漫长历史过程中,九江的司法审判一直沿袭历史封建王朝行政司法合一,诸法合体,重施刑罚的制度。由行政长官知府、知州、知县执掌审判权,审理案件实行纠问式和控告式两种诉讼程序。其传统的审判方式是坐堂问案,而刑讯逼供是审理刑案的法定原则。《大清律例》规定的扳、枷、铁、索、镣是庭审中使用的五种法定刑具。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取被告人的口供,即视为法定证据,纵使是无辜者,只要即成刑案,屈打成招,指名画供,即定罪科刑,含冤终生。晚清的刑罚又极其严酷,《大清律例》有法定笞、杖、徒、流、死五种刑,死刑又分为绞、斩、凌、枭首、戳尸、充分体现了清王朝封建刑罚的暴戾和残酷。     宣统三年〈1911年〉,爆发辛亥革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被推翻。在整个民国时期,对建立与建全   审判机构和司法审判制度是极其缓慢的,且反复多变,朝令夕政,呈混乱状态。民国元年〈1912年〉 九江地方审判厅和德化初级审判厅正式设置,但仍沿用清末〈1909年〉颁布的 《法院编制法》行“四级三审制”,九江地方审判厅设厅长、推事、曲簿、看守所官、书记官等职官。各县设检查所,九江的司法审判自此开始实行司法与行政分离,司法审判独立出现雏形。     民国五年〈1916年〉6月5日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几度易人,军阀连年混战,加之经费匮乏,全国法制停滞萧条。九江审判机构的设置延续迄无变动。     民国十五年〈1926年〉底,武汉国民政府召开司法会议,首先废止晚清及北洋政府审判厅称谓,改称法院,在审级上采用“二级二审制”,是年5月,江西省成立司法厅,同时,将江西省高等审判厅改为江西省控诉法院。九江地方审判厅改为九江县法院,民过十六年〈1927年〉10月17日,依照南京政府司法部令,江西司法厅裁撤。江西控诉法院改为江西高等法院。九江县法院改为九江地方法院,恢复“四级三审制”,法院设置院长。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7月1日,南京政府颁布施行《法院组织法》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确立法院组织系统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九江地方法院配置院长1人,内分设民事简易1庭、刑事简易1庭、各置庭长1人,庭长由推事兼任。九江地方法院管辖九江县、德安、瑞昌、湖口、彭泽、星子、都昌、永修、安义、鄱阳、余干、乐平、浮梁、万年等14个县级法院。     继民国十八年公布民法之后,民国二十四年公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九江的司法审判制度建设逐步依法行事,同时根据《法院组织法》和《考试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了法官和书记官的资格考试,按规定程序任免法官,九江的司法审判制度日趋规范。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因日军入侵犯境,九江沦陷。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7月4日由九江迁往武宁。8月3日迁往修水。8月23日迁往余干县,所辖沦为战区之县,乃分二区实施巡回审判。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于民国三十四年10月迁回九江城旧址。     民国时期,九江司法机构和审判制度有所发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除审理了一大批汉奸、特务等案件外,更多的是审理了盗窃、抢劫、烟毒、行凶、杀人等危害社会安定的刑事案件,在民事审判活动中,除审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外,还调解了诸如婚姻、乘嗣、财产继承、债权债务等民事纠纷。民国十六年,执行的是北洋政府的法律、法令。尔后执行的主要是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六法”和其他各种条例、禁令以及国民政府高等法院、司法部编制的“判例”和“解释例”等不成文的法规,这些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核心体现了地主、资产阶级的意志。法院也就成了大地主、大买办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实行残酷专政的工具。其实行的审判程序制度,所谓“审判公开”,“律师辩护”,“三级三审”等实质上是坐堂问案,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加上当时吏治腐败,司法官吏贪赃枉法,是非混淆,随心所欲地剥夺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之判决比比皆是。有民谚云:“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是对旧中国法院的真实写照。民国三十七年三月,国民党政府为了血腥镇压共产党人,民主进步人士和革命人民,又成立了中央和各地的特种刑事法庭,在地、县设立军法处,由专员、县长兼任法官,审理所谓特种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审判大多是秘密进行,滥杀无辜,重施酷刑之事屡见不鲜。                                        (二)     1949年5月17日九江解放。同年5月31日,九江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并接管了江西高等法院九江分院、九江地方法院、江西省第二监狱及九江地方法院看守所。10月1日,江西省人民法院九江分院成立。至年底时辖10个县相继成立了人民法院。建国初期,九江地区两级法院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反对旧法观点和彻底整顿法院组织的改革工作。各县法院均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行后,于次年5月九江分院改名为江西省九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设刑事、民事审判庭、经济保卫庭、秘书室,时辖10个县级人民法院、区土改人民法庭59个。1956年中共中央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但1957年以后没有得到坚持和贯彻。因受左倾思潮的干扰。全区两级法院审判工作出现偏差和错误。打破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制度,不依照法定的程序,只讲协作忽视互相制约,甚至出现“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的现象,审判工作“大跃进”的错误做法,造成一些冤假错案件。60年代初对左倾错误开始进行逐步纠正,予以甄别平反。1963~1964年,九江两级法院通过贯彻第六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   整顿了工作程序。在审判工作中,恢复并重新实行了法定的审判原则判定和办案程序,使全区人民法院的工作又重新回到法制轨道上来。     “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九江两级人民法院普遍受到冲击,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法院的组织机构陷于瘫痪,许多法院干警被揪斗并遭受肉体上的摧残与精神上的侮辱。1968年,九江专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九江地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成立。公、检、法三家全面解体,审判权归军管会、保卫部行使。法院审判权被剥夺后,破坏诉讼程序,践踏审判制度,推行群众专政。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文革”是中华民族的一场浩劫。人民法院又是这一场浩劫中的“重灾户”。1973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赣发(1972)43号文件 ,九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得以恢复之后全区各县(市)人民法院亦相继恢复。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陆续颁布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宪法》、《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健全。法院机构不断完善,法院审判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全区两级法院通过拨乱反正。审判工作纳入事实求实依法办案的轨道,复查纠正了历次政治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判处的冤假错案。截止1980年8月统计,九江地区两级人民法院共复查1966~1976年所判处的反革命案件781件,改判482件;复查1977~1978年所判处的反革命案件138件,改判89件;复查1966~1976年所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2763件,改判66件;基本上完成了复查冤假错案和落实政策的任务。     1983年,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下简称“严打”)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自1983年开始至1987年2月止,集中优势兵力,运用审判武器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统一行动,集中打击”的办法,连续打了三个战役。全市法院依法判处了七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2468人,占整个刑事罪犯总数的32%。在判处的七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中,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1672人,通过“严打”有力地促进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保障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党的“十五”大以后,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与关怀下,全市法院的组织机构日趋完善。干警队伍逐渐充实、业务装备逐步改善,通过正规、专业化教育与培训,全市法院干警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组织机构更加健全。到2004年底,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均设置了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法警支队、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组和监察室等职能机构。市中院设置了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执行局、行政庭、告诉、申诉庭、审监庭、立案庭、司法技术处、法警支队、政治部、机关党委、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组、监察室、司法行政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老干处、案件评查室、院志办等内部职能机构。全市法庭由1955年的13个增至2005年的54个。市中院干警及工作人员由1983年地市合并时的92人增至2005年的240人(行政,事业编160人,其中行政编139人,业大事业编6人,工人编15人,离退休40人,其他人员40人)。地方财政给市中院的拨款由1982年的11.19万增至2004年477万,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基本设施逐步改善,特别是近几年来有了较大的改观。2005年国家规划给九江市基层法院“两庭建设”投资1713.6万,用于33个人民法庭建设,全市两级法院档案室均达到了省级标准。交通、通讯、办公设备等基础工程亦旧貌换新颜,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后勤保障、法警、统计、财务等项工作各有千秋。在市委、市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怀、重视下。在以党组书记、院长戴长林为班长的院党组的积极努力下,建筑面积达21611.2平方米的市中院新审判综合大楼将于2005年下半年破土新建。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秉公执法、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有坚强战斗力的审判队伍。是九江市中院党组经常抓、经常议的头等大事,也是顺利完成各项繁重审判任务的基本保证。按照“法官法”的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对审判队伍均强化“四项建设”。一是组织建设。先后设置了政工科、政治部等专职负责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并根据扩大、充实、整顿、提高的精神,先后从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司法院校选调一批优秀人员充实法院审判队伍。2005年通过公开招考了3名均具有法学研究生资历充实市中院审判队伍。同时把竞争机制引进了干部管理之中,做到优胜劣汰。二是思想建设。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以“奉献于事业,服务于人民”为宗旨,深入开展争创“五星干警”、“五星单位”争当“优秀法官”和学习孔繁森、谭彦等先进模范事迹及举办演讲比赛,歌咏比赛等形式多样生动活动的系列活动,使政治思想工作卓有成效。三是业务建设。举办类型各异的短期业务培训班,学习法律、学业务知识,并采用庭审观摩。现场练兵等形式,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四是作风建设。以“严肃执法、秉公办事、廉洁奉公、文明办案”为主题。定期开展思想作风整顿,廉政教育,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多方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诚恳接受监督,定期开展总结评比,表彰先进,对个别违法乱纪的干警及时作出严肃的处理,以正压邪。树立正气,为保证法院工作有序进行,制定了一系列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干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九江市两级法院干警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秉公执法,无私奉献已蔚然成风。     综观一百六十五年九江法院发展、变迁与兴衰的史迹,清晰可见九江审判工作与祖国一样屡经风雨,几度沧桑。既经历了漫长的新旧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也迈过了摸索前进的曲折道路。晚清、民国的审判,最后以其反动、腐朽、没落而告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翻开本志,它每一章每一节都象一个深深的足迹,记录着新中国审判事业的发展变化,不断壮大的光辉历程。它始终不渝地肩负着“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服务经济建设的重任。由于历史的原因,建国56年来九江审判工作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误的教训。无论是经验还是教训,对后人来说都是可贵的精神财富,都有助于我们了解过去,把握现在,奔向未来。同时,对于年轻一代司法工作者来说,还可以从中了解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创业之艰难、路途之曲折。九江法院的发展前程似锦,我们坚信在九江市委、市政府、市人大、江西省高级法院的领导、关怀下,在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将以更加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谱写九江法院工作的新篇章。 |